
塞浦路斯非居民身份,即根据相关塞浦路斯法律,自然人的居住地不被视为塞浦路斯,尽管其自然居住地和居住地可能在塞浦路斯,“塞浦路斯非居所制度”旨在免除自然人个人税,特别是免除国防特别贡献。
选择此计划的自然人应申报塞浦路斯为其应税管辖区,并可免除塞浦路斯个人税,特别是对以下国防特别征税的豁免:
• 租金收入(3%乘以75%租金收入),
• 非商业性质的应收利息(30%)及
• 企业股息(17%)
该豁免自塞浦路斯宣布为应税管辖区之日起有效17年。根据塞浦路斯法律,若自然人在相关申报表前的20个纳税年度中至少17个纳税年度未成为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则可获得这些免税。
税法的变更规定,选择塞浦路斯作为永久居留国并获得塞浦路斯税务识别号码的自然人,可免除资本投资所得的预扣税。该免税涉及来自塞浦路斯及海外的收入。
该豁免适用于在过去20年中未为永久居民的自然人,且被选为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税务居民。根据相关法律选择塞浦路斯作为税务居民的自然人,自选择塞浦路斯为惯常居住国和塞浦路斯税务居民之日起,未来17年内享有上述税收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