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塞浦路斯是欧盟中唯一一个在商船用途上获得批准吨位税基础的成员国。《商船法》N44(I)/2010由众议院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这也是塞浦路斯在全球航运版图上的关键优势,通过加强海事基础设施、优惠税收制度以及具吸引力且高度竞争的船舶注册和吨位税维持监管框架,成功发挥了突出且领先的航运和管理中心角色。
同时,塞浦路斯及其航运税制的设计基于欧盟的要求,以及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针对任何有害税收行为的指导方针。
塞浦路斯的注册处目前是欧盟最大的注册机构之一,也是全球第十大注册处。此外,塞浦路斯是欧盟第三大船舶管理中心。
塞浦路斯于2004年加入欧盟,为海事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前景。
塞浦路斯商船登记处是欧盟内两个“开放登记处”之一,估计占欧盟商船“船队”的15%。
塞浦路斯拥有完善的海事基础设施,包括海事法院、海事商会和船级社。
此外,它还设有专门部门——商船部,隶属于交通与工程部,为航运业提供高价值服务。
塞浦路斯税法对所有由符合条件的航运活动产生的利润和股息,在所有分配层级提供完全免税
2010年4月29日,塞浦路斯议会通过了新的海事立法。
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商船立法大幅扩大了吨位税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立法,符合条件的航运活动免征所得税。按船舶净吨位征收吨位税,而非对实际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资格活动的公司应履行对商船部的所有义务,而非税务机关。
船东、租船人和船只管理者投资盈余资本并从非海事活动中获得收入是可能且常常自然的。
该收入不需征收吨位税,但需缴纳15%的标准企业税率,这是欧盟最低的企业税率。如果航运与非航运业务(吨位税和公司税)收入混合,必须单独保存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