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拥有可观资产、盈利的私人企业、能产生利润的投资组合、利息和股息收入,或者世界任何地方的房地产,当然你希望在去世前或去世后传承这些资产,避免通过遗嘱和法院验证等痛苦且昂贵的程序,或者你从事高风险职业,或者个人生活繁忙,经历过多次离婚、子女和婚姻,那么合适的解决方案是设立信托。
信托不是公司。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协议。在过去二十年里,塞浦路斯已成为国际企业和投资者最有利的地方之一。在此背景下,塞浦路斯颁布了《信托法》,规定设立和管理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塞浦路斯信托可以定义为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财产转让者(即受托人)承诺以特定方式处理财产的受益权益,以特定方式为特定个人或一类人(即受益人)处理。信托的创建者是创始人。信托是一种协议,因此不构成独立的法律实体
信托通常被有经济状况的人使用,目的是保护其财产免受本国的遗产税或资本利得税影响。此外,在海外工作期间获得的资产汇回前,先在信托中定居的外籍人士也可以使用信托,以保护这些资产免受本国税收制度的影响。
1992年7月,塞浦路斯颁布了《国际信托法》——1992年国际信托法(第69(I)/1992号法),规定了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设立和管理。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会任命创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创立塞浦路斯信托的创始人。
– 受托人不从塞浦路斯信托中获益,将拥有其合法所有者的财产,以供其他称为“受益人”的人受益。
——受益者,那些最终将从塞浦路斯信托中获益的人。
必须在信托设立前一年,居民和受益人不是塞浦路斯居民,且至少有一名受托人是塞浦路斯居民。“塞浦路斯居民”一词将根据塞浦路斯税法确定。因此,创始人或受益人可以居住在塞浦路斯。
即使创始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是国际企业或国际合作社,信托仍可根据塞浦路斯法律被视为国际信托。
国际塞浦路斯信托的一个独特组成部分是创始人、受托人或任何或多个受益人,可以是塞浦路斯公司。这一便利为投资者提供了独特的机会。例如,如果创始人希望保留对信托管理的完全控制权,他可以与同一股东成立塞浦路斯公司。